日前,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山西局公布山西大同晉能控股煤業(yè)集團有限公司馬脊梁礦“1·14”一般機電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指出,礦企存在拒不執(zhí)行監(jiān)管檢查指令,非法越界開采等問題。事故調查組建議,對13名相關責任人追責問責,其中,礦長姚某某等二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024年1月14日22時28分,晉能控股煤業(yè)集團有限公司馬脊梁礦井下石炭系3#煤層二盤區(qū)8202綜采工作面發(fā)生一起一般機電事故,造成1人遇難、1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211.7361萬元。事故發(fā)生后,礦方遲報。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山西局牽頭組織了事故調查。
根據報告,調查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馬脊梁礦拒不執(zhí)行監(jiān)管監(jiān)察指令,違法在礦井界外布置8202綜采工作面非法組織開采,在明知存在風險,且未采取防倒措施、未設置安全警戒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冒險作業(yè),造成門式支架失穩(wěn)傾倒導致事故。
而間接原因則有:違法違規(guī)組織生產,安全管理嚴重缺失,崗位安全責任層層失守,汲取事故教訓不到位,上級公司未認真落實主體責任,地方煤礦安全監(jiān)管部門未嚴格落實監(jiān)管責任。
事故調查組建議,對13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問責。
山西局負責人強調,礦工的生命和礦長的生命都是一樣的,都是至高無上的,都只有一次。煤礦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必須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事故可防可控理念,知責明責履責盡責,做到依法辦礦、依法管礦、依法履職。對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而導致事故發(fā)生的煤礦企業(yè)主要負責人,特別是對不吸取事故教訓、屢屢重蹈覆轍的,要按照《刑法》第134 條、第135條等相關條款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必須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事故礦井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4條、第114條規(guī)定進行行政處罰。同時,要堅持一案雙查,追究上級公司及其相關部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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