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煤炭進口關稅的通知
稅委會[2014]27號
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無煙煤(稅號:27011100)、(稅號:27011210)、煉焦煤以外的其他煙煤(稅號:27011290)、其他煤(稅號: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稅號:27012000)的零進口暫定稅率,分別恢復實施3%、3%、6%、5%、5%的最惠國稅率。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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