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四十八條 挖掘機采裝的臺階高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不需爆破的巖土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堅硬煤、巖臺階,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臺階頂部不得有懸浮大塊。
(三)上裝車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載高度與運輸容器高度及卸載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四十九條 露天采場最終邊坡的臺階坡面角和邊坡角,必須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
第五百五十條 最小工作平盤寬度,必須保證采掘、運輸設備的安全運行和供電線路、電信線路、供水管路、排水溝等的正常布置。
第二節(jié) 穿孔
第五百五十一條 穿孔作業(yè)必須按穿孔參數(shù)設計要求進行,并配備除塵設施。
第五百五十二條 穿孔機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在專業(yè)人員指揮下進行。
第五百五十三條 穿孔機進行穿孔作業(yè)和走行時,履帶邊緣與坡頂線的距離不得小于表16規(guī)定。
穿鑿邊行孔時,穿孔機應垂直于臺階坡頂線或調角布置(最小夾角不小于45°)。在有順層滑坡危險區(qū),必須壓碴穿孔。
第五百五十四條 穿孔機在高壓線下通過時,鉆架頂端與高壓線的最小垂直距離不得小于1m;在作業(yè)和行走時,鉆架與高壓線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走行時必須保證安全,必要時事先落好鉆架。
第三節(jié) 爆破
第五百五十五條 爆炸材料的購買、運輸、貯存、使用和銷毀,永久性爆炸材料庫建筑結構及各種防護措施,庫區(q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等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的規(guī)定。
第五百五十六條 爆破作業(yè)使用的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yè)標準。露天煤礦爆破作業(yè),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
第五百五十七條 運輸爆炸材料應使用專用車輛。專用車輛必須保持完好狀態(tài),車箱底部鋪設膠皮,頂部備有篷布,車輛上裝設防靜電裝置和滅火器。車輛的排氣管應符合安全規(guī)定。
運輸爆炸材料的車輛必須有明顯的標志,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行駛中不得與其他車輛搶行,嚴禁隨意停車、無關人員搭乘和進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有防滑措施。
運輸爆炸材料的鐵路車輛必須符合鐵路運輸?shù)挠嘘P規(guī)定。用汽車裝運爆炸材料時,裝運量不得超過汽車額定裝載量的80%,并用苫布蓋好、綁牢。
嚴禁炸藥、雷管同車裝運。
第五百五十八條 運輸爆炸材料的車輛必須專人押運,裝卸和運輸過程中嚴禁裝卸、押運人員攜帶火柴、打火機等點火物品,嚴禁穿釘子鞋。
采用銨油炸藥混裝車和乳化炸藥車時,必須對裝料、混藥、裝車、運輸和裝藥等作業(yè)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五十九條 爆炸材料車到達爆破地點后,爆破人員應對爆炸材料進行檢查驗收,無誤后雙方簽字蓋章。
第五百六十條 爆炸材料的領用、保管和使用必須嚴格執(zhí)行帳、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嚴禁發(fā)放和使用變質失效的炸藥。
第五百六十一條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須當天退回爆炸材料庫,嚴禁在工地存放和銷毀。
第五百六十二條 在爆破區(qū)域內放置和使用爆炸材料過程中,20m以內嚴禁煙火,10m以內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
第五百六十三條 炮孔的裝藥和充填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裝藥前在爆破區(qū)兩端插好警戒旗,嚴禁與工作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爆破區(qū)。
(二)雷管腳線、導爆索、導爆管的連線和裝藥布設必須由專人負責。
(三)裝藥時,每個炮孔同時操作人員不應超過3人,嚴禁向炮孔內投擲起爆具和受沖擊易爆的炸藥,嚴禁使用塑料、金屬或帶金屬包頭的炮桿。
(四)炮孔卡堵或雷管腳線及導爆索損壞時應及時處理,無法處理時必須插上標志,按拒爆處理。
(五)機械化裝藥時,必須由專人操作。
第五百六十四條 加工起爆藥卷必須距放置炸藥的地點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藥卷應放在距炮孔炸藥2m以外。
第五百六十五條 爆破安全警戒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必須有安全警戒負責人,并向爆破區(qū)周圍派出警戒人員。
(二)警戒哨與爆破工之間應實行“三聯(lián)系制”。
(三)因爆破發(fā)生中斷生產事故時,應立即報告礦調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五百六十六條 安全警戒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深孔松動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區(qū)邊緣,軟巖不得小于100m、硬巖不得小于200m。
(二)淺孔爆破(孔深小于5m):無充填預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三)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藥量不超過20kg時,不得小于200m;藥量超過20kg時,不得小于400m。
(四)擴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五)轟水:不得小于50m。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各種機電設備距爆破區(qū)外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表17規(guī)定。
機車、汽車等機動設備處于警戒范圍內且不能撤離時,應采取安全措施;與電桿距離不得小于5m,在5~10m時,必須采用減震爆破。
第五百六十八條 爆破地震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類建(構)筑物地面質點的安全振動速度不應超過下列數(shù)值:
1.重要工業(yè)廠房,0.4cm/s;
2.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磚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塊建筑物,2~3cm/s;
4.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圍巖不穩(wěn)定有良好支護的礦山巷道,10cm/s;圍巖中等穩(wěn)定有良好支護的礦山巷道,15cm/s;圍巖穩(wěn)定無支護的礦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離應按下式計算:
R=(k/v)1/a·Qm
式中 R--爆破地震安全距離,m;
Q--藥量(齊發(fā)爆破取總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藥量),kg;
v--安全質點振動速度,cm/s;
m--藥量指數(shù),取m=1/3;
k、a--與爆破地點地形、地質條件有關的系數(shù)和衰減指數(shù)。
在特殊建(構)筑物附近、爆破條件復雜和爆破震動對邊坡穩(wěn)定有影響的地區(qū)進行爆破時,必須進行爆破地震效應的監(jiān)測或試驗,以確定被保護物的安全性。
第五百六十九條 露天煤礦應盡量避免裸露爆破,必須進行時,應按下式確定安全裝藥量:
Q=(Rk/25)3
式中 Q--安全裝藥量(延期爆破時,Q為一次起爆的藥量),kg;
Rk--被保護建筑物、設備距爆破地點的距離,m。
第五百七十條 在重要建(構)筑物和設備附近實施硐室爆破、拋擲大爆破、老空區(qū)爆破等特殊爆破時,必須編制設計,制訂安全措施,涉及本企業(yè)以外的建(構)筑物時,必須征得相關單位的同意。
第五百七十一條 在老空區(qū)、煤及半煤巖等溫度異常的自然發(fā)火區(qū)進行爆破作業(yè)時,必須測試孔內溫度。有明火的炮孔或孔內溫度在80℃以上的高溫炮孔必須采取滅火、降溫措施。
高溫孔經降溫處理合格后,應迅速裝藥起爆。高溫孔應采用熱感度低的炸藥,或將炸藥、雷管作隔熱包裝。
第五百七十二條 火雷管起爆必須使用警戒管,警戒管必須是2發(fā)導火索長度相同的雷管,導火索的燃速和雷管生產廠家、批號必須與起爆雷管相同。警戒管導火索比起爆雷管導火索縮短的長度必須保證點炮人員有足夠時間撤至安全地點。
第五百七十三條 爆破作業(yè)應在白天進行,霧天和夜間爆破必須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雷雨時進行爆破作業(yè)。
第五百七十四條 發(fā)生拒爆和熄爆時,應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專人監(jiān)視下進行檢查,并在危險區(qū)邊界設警戒,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警戒區(qū)或在警戒區(qū)內進行其他作業(yè)。
(二)因地面網(wǎng)絡連接錯誤或地面網(wǎng)絡斷爆出現(xiàn)拒爆,可再次連線起爆。
(三)如炮孔內為非防水炸藥,可向孔內注水浸泡炸藥,使其失效;淺孔拒爆可用風或水將炸藥清除,重新裝藥爆破。
(四)嚴禁穿孔機按原穿孔位穿孔,應在距拒爆孔0.5~1.0m處重新穿孔裝藥爆破,孔深應與原孔相等。
(五)如不能立即處理,應報告礦調度室,并設置拒爆警戒標志,派專人指揮挖掘機挖掘。
第四節(jié) 采裝
第五百七十五條 單斗挖掘機向列車裝載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列車駛入工作面100m內,駛出工作面20m內,挖掘機必須停止作業(yè)。
(二)列車駛入工作面,待車停穩(wěn),經助手與司旗聯(lián)系后,方可裝車。
(三)物料最大塊度不得超過3m3。
(四)嚴禁勺斗壓、碰自翻車車幫或跨越機車和尾車頂部。嚴禁高吊勺斗裝車。
(五)遇到大塊物料掉落影響機車運行時,必須處理后方可作業(yè)。
第五百七十六條 單斗挖掘機向汽車裝載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勺斗容積和物料塊度應與汽車載重相適應。
(二)單面裝車作業(yè)時,只有在挖掘機司機發(fā)出進車信號,汽車開到裝車位置停穩(wěn)并發(fā)出裝車信號后,方可裝車。雙面裝車作業(yè)時,正面裝車汽車可提前進入裝車位置;反面裝車應由勺斗引導汽車進入裝車位置。
(三)挖掘機不得跨電纜裝車。
(四)裝載第一勺斗時,不得裝大塊;卸料時應盡量放低勺斗,其插銷距車箱底板不得超過0.5m。嚴禁高吊勺斗裝車。
(五)裝入汽車里的物料超出車箱外部、影響安全時,必須妥善處理后,才準發(fā)出車信號。
(六)裝車時嚴禁勺斗從汽車駕駛室上方越過。
(七)裝入車內的物料要均勻,嚴禁單側偏載、超載。
第五百七十七條 單斗挖掘機在挖掘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停止作業(yè),退到安全地點,報告有關部門檢查處理:
(一)發(fā)現(xiàn)臺階崩落或有滑動跡象,危及挖掘機安全。
(二)工作面有傘檐或大塊物料,可能砸壞挖掘機。
(三)暴露出未爆炸藥包或雷管。
(四)有冒落危險的老空或火區(qū)。
(五)遇有松軟巖層,可能造成挖掘機下沉或掘溝遇水有可能被淹。
(六)發(fā)現(xiàn)不明地下管線或其他不明障礙物。
第五百七十八條 操作單斗挖掘機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運轉中嚴禁維護和注油。
(二)勺斗回轉時,必須離開采掘工作面,嚴禁跨越接觸網(wǎng)。
(三)在回轉或挖掘過程中,嚴禁勺斗突然變換方向。
(四)遇堅硬巖體時,嚴禁強行挖掘。
(五)嚴禁在不符合機器性能的縱橫坡面上工作。
(六)嚴禁用勺斗直接救援任何設備。
(七)挖掘機作業(yè)時,必須對工作面進行全面檢查,嚴禁將廢鐵道、廢鐵管、勺牙、配件等金屬物和拒爆的火藥、雷管等裝入車內。
(八)正常作業(yè)時,天輪距高壓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m,距回流線和通訊線不得小于0.5m。
無關人員嚴禁進入作業(yè)半徑以內。
第五百七十九條 2臺以上單斗挖掘機在同一臺階或相鄰上下臺階作業(yè)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汽車運輸時,2臺挖掘機的間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徑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鐵道線路進行裝車作業(yè)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三)2臺挖掘機在相鄰的上、下臺階作業(yè)時,兩者的相對位置影響上、下臺階的設備、設施安全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條 臺階坡面、運輸設備與單斗挖掘機尾部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m。單斗挖掘機停止作業(yè)時,司機室應位于工作面相反一側。
第五百八十一條 單斗挖掘機行走和升降段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行走前應檢查行走機構及制動系統(tǒng)。
(二)應根據(jù)不同的臺階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機的行走路線與坡底線和坡頂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三)挖掘機應在平整、堅實的臺階上行走,當?shù)缆匪绍浕蚝谐料菸kU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機升降段或行走距離超過300m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行走時,主動軸應在后,懸臂對正行走中心,及時調整方向,嚴禁原地大角度扭車。
(五)挖掘機行走時,靠鐵道線路側的履帶邊緣距線路中心不得小于3m,過高壓線和鐵道等障礙物時,要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機升降段之前應預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時,不得超過挖掘機規(guī)定的最大允許坡度。
第五百八十二條 單斗挖掘機雨天作業(yè)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暴雨期間,遇有水淹和片幫時,應及時將單斗挖掘機開到安全地帶,并向礦調度室報告。
(二)雷雨天,電纜發(fā)生故障時,應及時向礦調度室報告。故障排除后,確認柱上開關無電時,方可停送電。
第五百八十三條 輪斗挖掘機工作面必須幫齊底平,行走道路的坡度和半徑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允許值。
第五百八十四條 輪斗挖掘機作業(yè)和行走線路處在飽和水臺階上時,必須有疏排水措施;否則嚴禁挖掘機作業(yè)和走行。
第五百八十五條 輪斗挖掘機作業(yè)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開機作業(yè)前必須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
(二)啟動或走行前,必須按規(guī)定發(fā)出音響信號。
(三)嚴禁斗輪工作裝置帶負荷啟動。
(四)應根據(jù)工作面物料的變化和采掘工藝要求及時調整切削厚度和回轉速度,遇有硬夾石層時應另行處理,嚴禁超負荷工作。
(五)斗輪臂下嚴禁人員通過或停留,斗輪卸料臂、轉載機下嚴禁人員和設備停留。
第五百八十六條 采用輪斗挖掘機-帶式輸送機-排土機連續(xù)開采工藝系統(tǒng)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各單機人員接班后,經檢查可以開機時,應立即向集中控制室發(fā)出可以開機信號;如有異,F(xiàn)象,應向集中控制室報告,待故障排除后,再向集中控制室發(fā)出可以開機信號。
(二)連續(xù)工作的電動機,不應頻繁啟動,緊急停機開關必須在會發(fā)生重大設備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時才能使用。
(三)各單機間應實行安全閉鎖控制,單機發(fā)生故障時,必須立即停車,同時向集中控制室匯報。嚴禁擅自處理故障。
第五百八十七條 當2臺以上轉載機與輪斗挖掘機聯(lián)合作業(yè)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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