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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電動機在空載情況下,應能承受提高轉速至其額定值的120%,歷時2rain而不發(fā)生有害變形。
4.9 電動機定子繞組的絕緣電阻在熱態(tài)時或經溫升試驗后,應不低于0.38M歐,(額定電壓為380v)、
0.66M歐(額定電壓為660V時)或1.14M歐(額定電壓為1 140V時)。
4.10 電動機定子繞組對機殼及繞組相互間,應能承受lmin的耐壓試驗而不發(fā)生擊穿。試驗電壓的頻
率為50Hz,波形盡可能接近正弦波,試驗電壓有效值為(2U+l 000)V(U為額定電壓,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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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當三相電源平衡時,電動機三相空載電流中任伺一相與三相平均值的偏差應不大于三相干均值
的10%。
4.13 電動機的定子繞組在按GB 2423.4所規(guī)定的40℃交變濕熱試驗方法進行12d試驗后,絕緣電
阻應不低于1.14 M歐(額定電壓為380 V)、1.98 Ma(額定電壓為660 V)或3.42 M歐(額定電壓為
1140v)、并應能承受第4.10條所規(guī)定的耐壓試驗,其電壓有效值為l 650v(額定電壓為380v)時、
1970V(額定電壓為660V時)或2 790V(額定電壓為l 140V時)而不發(fā)生擊穿。
4.14 電動機在空載時測得的A計權聲功率級的噪聲數值,應不超過表7所規(guī)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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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電動機定子繞組端部應埋設熱敏保護元件。
4.16 電動機在空載時測得的振動速度有效值應不超過2.8mm/s.
4.17 電動機氣隙不均勻度,應不大于表8的規(guī)定。
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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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電動機額定運行到熱穩(wěn)定狀態(tài)時,過載20%,運行20mill,當符合4.2條時,定子繞組端部溫度,應不超過表6的規(guī)定。
4.19 電動機額定運行到熱穩(wěn)定狀態(tài)時,斷水10min,水道內有積水,當符合4.2條時,定子繞組端部溫度限值應不超過表6的規(guī)定。
4.20 電動機運行前必須通水,如在運行中發(fā)生斷水。必須停止運轉,電動機不能在斷水條件下使用。
4.21 電動機出廠時和存放期間,應在水套中采取防銹和防止水套凍裂的措施,水套內水應放盡,進出水口應裝有螺塞。
4.22 在用戶按照制造廠的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規(guī)定,正確地使用與存放電機的情況下,制造廠應保證電動機在使用的一年內或出廠二年內,能良好地運行,如在此規(guī)定時間內電動機因制造質量不良而發(fā)生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時,制造/—應無償地為用戶修理或更換零件或電動機
5 試驗方法
5.1 電動機隔爆性能試驗,電動機強度試驗、電纜和導線引入裝置夾緊試驗和密封性能試驗、橡膠材料老化試驗、連接件扭轉試驗按GB 3836.1—3836.2的規(guī)定進行。
5.2 電動機濕熱試驗:
校GB 2423.4的規(guī)定進行。
5.3 電動機絕緣電阻的測定:繞組直流電阻的測定,空載試驗、堵轉試驗,濕升試驗、效率、功率因數及轉差串的汩j定,短時過轉矩試驗、最大轉矩的測定、最小轉矩的測定、轉動慣量的測定,超速試驗、耐電壓試驗等試驗與測定,均按GBl032規(guī)定進行。匝間沖擊耐電壓試驗按JB/Z 294規(guī)定進行。
注;①電動機的水冷方式為外殼水冷式時,在測定實際冷卻狀態(tài)下的溫度時,應將電動機在奎內靜止8h以上,并通過冷卻,使電動機機座表面溫度與冷卻水進水溫度相差不大干±3℃時,則為實際冷卻狀態(tài)溫度.
②電動機的冷卻介質溫度應指電動機進水口處的冷卻水溫度.在試驗結束,電動機切斷電源的同時,應立即停止冷卻水的供應。
②短時過轉矩試驗如限于設備,允許在試驗時用測量定于電流代替轉矩的測量,此時,定于電流值應等于L1
5.4 電動機振動的測定:
按GB 10068的規(guī)定進行。
5.5 電動機噪聲的測定:
按GB 10069的規(guī)定進行。
5.6 電動機外殼防護等級的試驗;
按GB 4942.1的規(guī)定進行。
5。7 電動機的過載試驗
電動機額定運行到熱穩(wěn)定狀態(tài)時,繼續(xù)以120%額定輸出功率運行20min,用埋置檢溫計測量定于
繞組端部溫度,試驗過程中冷卻介質溫度按4.2.d的規(guī)定。
5.8 斷水試驗;
電動機額定運行到熱穩(wěn)定狀態(tài)時,切斷冷卻水源(保持電動機冷卻水道內有積水),繼續(xù)運行
10min,用埋置檢溫計測量定于繞組端部溫度。
5.9 傾斜試驗;
電動機按4.2.9條規(guī)定,電動機軸向與水平成74°傾斜安裝連續(xù)空載運轉到軸承溫度穩(wěn)定為止,然
后將電動機調換軸的方向與水平成32°傾斜,軸伸向下安裝再試驗。
6 檢驗規(guī)則
6.1 出廠檢驗規(guī)則和試驗項目:
6.1.1 電動機出廠前應取得國家指定檢驗單位發(fā)給的“防爆合格證”。
6.1.2 每臺電動機須經制造廠技術檢驗部門技出廠檢驗項目逐項檢驗合格后才能出廠。
6.1.3 每臺電動機應經過出廠檢驗,檢驗項目包括:
a. 機械檢查(根據6.6條的規(guī)定);
b. 定子繞組對機殼及繞組相互間絕緣電阻的測定(檢查試驗時可測量冷態(tài)絕緣電阻,但應保證熱
態(tài)絕緣電阻不低于4,9條規(guī)定)
c. 定子繞組在實際冷卻狀態(tài)下直流電阻的測定;
d. 匝間沖擊耐電壓試驗,
e. 耐電壓試驗;
f. 空載電流和損耗的測定(在型式檢驗時需量取空載特性曲線);
g. 堵轉電流和損耗的測定(在型式檢驗時需量取堵轉特性曲線).
6.2型式檢驗規(guī)則和試驗項目:
6.2。1 凡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試制完成和老產品轉廠時;
b. 當設計、工藝或材料變更,足以引起某些性能發(fā)生變化時,則應進行有關的型式試驗項目;
c. 當出廠檢驗結果和以前進行的型式檢驗結果發(fā)生不可容許的偏差時;
d. 用戶對產品性能、質量有重大異議,經雙方協議須重新檢驗時;
e. 成批牛產的電動機須定期(每年講行一次)測試
6.2.2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
a. 出廠檢驗的全部試驗項目;
b. 溫升試驗;
c. 效率、功率因數及轉差率的測定;
d. 短時過轉矩試驗;
e. 最大轉矩的測定:
f. 起動過程中最小轉矩的測定,
g.. 超速試驗;
h. 振動測定;
i. 噪聲測定;
j. 轉動慣量的測定;
k. 過載試驗;
l. 斷水試驗:
m. 傾斜試驗;
n. 氣晾不均勻度檢查。
注:序號k—n項的檢驗項目僅在產品定型,產品鑒定或投入小批量生產時進行.
6.3抽樣與判定規(guī)則:
型式檢驗臺數每次至少l臺,有不合格者,再加倍抽取試樣進行檢驗。如仍有不合格者,則該批產品為不合格,不能出廠。有關逐批或周期檢查計數抽樣程序按GB 2828~2829的規(guī)定進行。
6,4 電動機外殼防護分級試驗,可在產品結構定型或當結構和工藝有較大改變時進行,40℃交變濕熱試驗每二年進行一次。
6.5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按GB 3836.1~3836.2的規(guī)定進行圖樣及文件審查和防爆性能試驗:
a. 未取得“防爆合格證”的產品;
b. 已取得防爆合格證的產品。當局部更改涉及相應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時,則更改部分的圖紙和有
關說明,應送原檢驗單位重新檢驗;
c. 檢驗單位需要對已發(fā)給“防爆合格證”的產品進行復查時;
d. “防爆合格證”有效期滿時。
6.6 電動機的機械檢查項目包括:
a. 隔爆結構檢查;
b. 軸承檢查;
c. 安裝和外形尺寸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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